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主要有四點區別,分別體現在發生的時間、性質、賠償范圍、損害賠償的限度上的不同,下面阿茶老師和大家來詳細講一講。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主要有四點區別,分別體現在發生的時間、性質、賠償范圍、損害賠償的限度上的不同,具體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質不同。
締約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范圍不同。
締約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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